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桂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5********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5民初1100号
案号
(2020)苏0925执2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韩森自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董文生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4.4万元,合计94.4万元,于2020年8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9月25日前支付10万元、同年10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同年11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余款24.4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上述还款先支付利息后支付本金),被告陈桂明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负连带支付责任。如两被告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2告放弃其他利息的主张,否则两被告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未偿还的借款本金的利息,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原告并可自逾期付款之日起就剩余借款本金和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50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告陈桂明、江苏韩森自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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