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11********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656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朝贵、王长英支付股权转让款980万元(含定金280万元)。被告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被告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华共同负担(被告常州哈耐斯商贸有限公司、宋建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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