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4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04刑初120号 |
案号 |
(2020)皖0304执17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潘成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0(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简守杭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占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王昌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31五、被告人何毓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六、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