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2********0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302民初475号
案号
(2020)皖0302执5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高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原告高兆恒、韩顺方所有的位于本市龙子湖区解放二路东方新天地营业房197-1、199号房屋并恢复原状;二、被告高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兆恒、韩顺方租金58750元(自2018年5月6日暂计算至2018年12月5日止,扣除2万元押金),以后仍按每月11250元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三、被告高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兆恒、韩顺方物业费、电费14694元;四、驳回原告高兆恒、韩顺方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高兆恒、韩顺方负担229元,由被告高景涛负担8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1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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