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283********1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民初9369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2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曹俊、沈正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界支行借款本金1753000元、利息218377元,本息合计1971377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0月15日),并以175300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乔峰、陈虹、顾健、周干明、周军、曹阳、江苏鼎尚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2元,减半收取11271元,由九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22542元,退还原告11271元,九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283执24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826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