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7********0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扬广李民初字第00295号 |
案号 |
(2016)苏1002执1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市凯达电子传输器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实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被告薛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原告陈实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位于李典镇李典村3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45379)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00元,总计6400元,由被告薛军负担(原告陈实已预交,被告薛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7-12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