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7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1171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26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10000元;二、被告顾建军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外赔偿原告刘国平损失费用计1666371.94元;三、驳回原告刘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负担1305元,由被告顾建军负担5055元;鉴定费2820元,由被告顾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9—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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