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2********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7138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30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建淮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65.99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以465.99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贺增华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42.06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以42.06万元为基数,自201021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贺平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152.97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以152.97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邵蓓玲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返还出资款34.42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以34.4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一至四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驳回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361元,由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负担77584元,被告严建淮承担50105元、被告贺增华承担4523元、被告贺平承担16448元、被告邵蓓玲负担3701元,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各自承担的相应诉讼费用缴至本院(户名:海22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36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