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路军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02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1932号 |
案号 |
(2020)苏0924执2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远海、陈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76451.29元及截至2016年6月22日的利息260083.64元,合计1636534.93元,并承担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以1376451.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远海、陈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严文群、管秀平、张益成、郭娟娟、路军武、陈尚琴、孙诚对被告孙远海、陈霞的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严文群、管秀平、张益成、郭娟娟、路军武、陈尚琴、孙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远海、陈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92元,减半收取9846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386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孙远海、陈霞、严文群、管秀平、张益成、郭娟娟、路军武、陈尚琴、孙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