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6********7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081民初785号 |
案号 |
(2020)苏1081执16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盐城大丰高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高斌共同返还原告王奎坤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盐城大丰高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高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奎坤预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525元给付原告。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仪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