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束辉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6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64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4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束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9.9万元及利息21526.19元(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合计1220526.19元,并按年利率9.048%继续承担2018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束辉芳、姜雪成、丹阳金润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向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5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2元,由被告束旭东、束辉芳、姜雪成、丹阳金润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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