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锋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1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559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40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戴锋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卡号为3568570114871114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3994.27元、利息8425.02元、费用40991.14元,偿还卡号为6226020660073381的信用卡本金37106.1元、费用32246.23元,并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承担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费用、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3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54353元,由被告戴锋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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