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1********40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2766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47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飞、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591653.19元、违约金(以3591653.1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飞、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34200元。三、被告沈媛对被告陈飞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陈飞抵押的的南京市建邺区松花江西街59号奥城听雨苑5幢1单元502室房产在1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张俊抵押的南京市鼓楼区萨家湾17号903室房产在1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创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18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10-08
发布时间
2017-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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