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1********4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8089号 |
案号 |
(2018)苏0104执37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志强借款本金4434233元,利息3738012元,并给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434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飞、沈媛对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90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508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8902元,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陈飞、沈媛负担69606元(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陈飞、沈媛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吴志强预交,被告南京摩亚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陈飞、沈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志强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12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