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03民初6135号 |
案号 |
(2020)皖0403执2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借款本金8993534.21元,利息3057801.63元,合计12051335.84元(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993534.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14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26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负担4118元(已预付),被告淮南市顶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410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广场路支行负担(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士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764763307E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田区安成镇黑泥村停车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