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006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4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29985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计算);二、被告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桂英、何武霞、张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000元,由被告丹阳市金益路灯器材有限公司、丹阳市军阳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桂英、何武霞、张建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原告同意此款由上述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上述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时间 |
2018-03-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