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红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7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6455号 |
案号 |
(2017)苏1281执11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兴化市宏伟特种耐火器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279.6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1年11月29日止,以349.6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9.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伟国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对兴化市宏伟特种耐火器材厂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夏红广对兴化市宏伟特种耐火器材厂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夏红广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兴化市宏伟特种耐火器材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1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帐号:201101040058888)。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8-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