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39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84号
案号
(2020)苏1012执1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茂清11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周茂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本案受理费268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3800元,由被告张凤林负担。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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