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艾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3********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民终62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27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赵艾波、赵恩双方签订的《徐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16-初2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三、赵艾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325667.15元;四、赵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10元,减半收取4355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合计7355元,由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2355元,由赵艾波、赵恩负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820元,由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3260元(徐州市通利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已预交2730元,余款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赵艾波负担65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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