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1********7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扬邗民初字第02191号
案号
(2020)苏1003执恢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慧、姜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来、陈洪珍借款39.8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11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在对被告姜慧、姜苏萍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债务时,被告蔡欣越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蔡欣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姜慧、姜苏萍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姜慧、姜苏萍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姜慧、姜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帐户:1108020909000104857)。(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09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