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1********1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8500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3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来祥借款人民币29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来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周来祥已预交289元),由被告宋—5—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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