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建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2********12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724民初125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恢6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胜利、朱洪英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52.74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并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5616.78元;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原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对借款期内所欠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被告冯建红、陶树珍、唐玉斗、张春梅、冯善体、刘士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冯胜利、朱洪英共同负担,被告冯建红、陶树珍、唐玉斗、张春梅、冯善体、刘士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在6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99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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