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03民初2580号
案号
(2017)苏1003执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永娟、李顺祥、李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戴根东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及违约金10万元;二、被告扬州凯尔斯迈电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凯尔斯迈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金色厨娘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永娟、李顺祥、李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扬州凯尔斯迈电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凯尔斯迈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金色厨娘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永娟、李顺祥、李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300元,由被告王永娟、李顺祥、李丹、扬州凯尔斯迈电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凯尔斯迈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扬州市金色厨娘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时间
2017-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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