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查建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锡民初字第00045号 |
案号 |
(2016)苏0211执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查建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谢家乐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8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二、查建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谢家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三、江阴市华创铁路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查宇琳对查建恩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确认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对查建恩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20元,由谢家乐负担13440元,由查建恩、负担126380元,江阴市华创铁路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查宇琳、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6380元华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已由谢家乐预交,查建恩及华创公司、达亿制造公司、达亿销售公司、查宇琳、中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内直接支付给谢家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6-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