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建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初字第00045号
案号
(2016)苏0211执9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查建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谢家乐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利息128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二、查建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谢家乐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三、江阴市华创铁路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查宇琳对查建恩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确认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对查建恩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20元,由谢家乐负担13440元,由查建恩、负担126380元,江阴市华创铁路器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达亿物流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查宇琳、江苏中源特种货柜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26380元华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已由谢家乐预交,查建恩及华创公司、达亿制造公司、达亿销售公司、查宇琳、中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内直接支付给谢家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时间
2016-06-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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