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6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刑初421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5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火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邓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刘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四、被告人张园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五、被告人张小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六、被告人欧阳富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七、查获的作案工具二台台式电脑、四个u盘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按规定处理。八、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10 405 396.32元(含案发后退赃在案人民币5 292 387.52元)返还给各被害人(名单附后),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