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6********1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鼓商初字第01009号
案号
(2020)苏0106执恢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借款本金642596.77元,支付利息(含罚息)17883.30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2013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对被告周强所有的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103幢504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298元,由被告周强负担(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已预交,周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8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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