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16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21民初3352号
案号
(2020)苏0321执31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红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方式,自2015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艳芹、吴传胜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红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被告张红莲、邓艳芹、吴传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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