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1********87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7136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国祥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缴纳认缴的增资款16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年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出资款之日止)。二、被告吴俊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缴纳认缴的增资款4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年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出资款之日止)。三、被告陶华向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缴纳认缴的增资款2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6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年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5日起算至实际给付出资款之日止)。上述一至三项,由各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海安阀门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2案件受理费161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800元,由被告吴国祥承担116760元、被告吴俊承担33360元、被告陶华承担16680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各自承担的相应诉讼费用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海安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