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俞钱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7********34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3743号 |
案号 |
(2020)苏0621执22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旭光、俞钱英欠原告紫金公司289522.61元,被告虞旭光、俞钱英在原告紫金公司处的机器设备(29台压珠机)抵算货款89522.61元后,尚欠原告紫金公司200000元。如被告虞旭光、俞钱英于2017年10月25日前、2018年1月25日前、2018年4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20000元,2018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90000元,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账目结清。上述款项由被告虞旭光、俞钱英汇入原告的银行账户内(户名:南通市紫金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双楼支行;账号:3206216501201000015727)。二、如被告虞旭光、俞钱英不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200000元扣减本协议签订后被告虞旭光、俞钱英已履行的部分为标的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5644元减半收取2822元,由被告虞旭光、俞钱英负担(已由原告紫金公司代垫,被告虞旭光、俞钱英在履行最后一期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