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2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6720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龙汇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峭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二、徐良君、吴志萍对江阴市龙汇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居桂珍、胡斌、封晏、徐洁、胡晔对江阴市龙汇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峭岐支行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阴市龙汇服饰有限公司、徐良君、吴志萍、居桂珍、胡斌、封晏、徐洁、胡晔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6-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