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039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2民初2920号
案号
(2018)苏1182执7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下列借款本息:利息1:以本金6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利息2:以本金10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利息3: 以本金10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利息4:以本金161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利息5:以本金167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本息6:本金2万元以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本息7:本金1万元以及自2016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本息8:本金123909元以及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本息9:本金1万元以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本息10:本金2万元以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1%计算的利息;二、对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还款30万元,2018年2月份起每月月底前还款1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还款顺序:被告先偿还上述本息6至本息10的款项,再偿还上述利息1至利息5的款项;三、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即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就上述全部借款本息的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且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的利息要求全部按原约定的月息1.5%计算给付;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27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3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第一期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3-19
发布时间
2018-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郭道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03962767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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