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成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2********04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8226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22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皋林特种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款本金952000元;二、被告江苏皋林特种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路支行借期内利息(以99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和逾期利息(以99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以952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2.72375%计算);以上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被告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九鑫果蔬有限公司、李晓春、符成林、陈光建、陈小兵、杨树林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70元,由被告江苏皋林特种水产养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诚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九鑫果蔬有限公司、李晓春、符成林、陈光建、陈小兵、杨树林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