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707民初8217号 |
案号 |
(2020)苏0707执恢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波、孙景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程波、孙景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中兴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孙召军、朱亮对本判决书5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175元,减半收取计5087.5元,由被告程波、孙景梅、孙召军、朱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