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06********05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3民初2532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3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鑫昱宸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00220及利息(利息以80022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陈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连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00元,被告连云港鑫昱宸化工有限公司、陈洁连带负担11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7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