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闻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02********1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3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20)皖0303执2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佰顺粮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编号为xqy2015189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389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29日为413184.08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960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佰顺粮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编号为xqy201520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5994294.06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29日为537005.17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7.960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告徐少彬、闻静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10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少彬、闻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李建强、肖敏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建强、肖敏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其它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40元,公告费3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43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安徽佰顺粮贸(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少彬、闻静、李建强、肖敏共同负担,其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