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伟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4509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34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范伟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卫民欠款利息439656元。二、驳回原告黄卫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黄卫民负担695元,由被告范伟元负担3805元。被告负担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50536870917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10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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