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1********3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1民初5289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10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来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其罚息、复利(罚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二、被告泰州市隆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泰州翔扬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兴化市塑料农膜厂、冯箭、王元俊、潘成业、沈杰共同对被告陈来喜上述判决第一项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偿还后有权向被告陈来喜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36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20110104066886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3-01
发布时间
2019-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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