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2********067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2民初2828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35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成林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登峰饲料款96053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9605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登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45元,由被告承担1105元(此款原告已先行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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