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鲍恩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6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588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59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鲍恩静、丁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廷忠代偿款3243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鲍恩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蒋廷忠执行费4219元;三、驳回原告蒋廷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7元,由原告蒋廷忠负担242元,被告鲍恩静、丁丽华负担61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57元。第6页/共8页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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