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咸明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3********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3550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5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咸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张仙进欠款135975.52元及利息(以135975.52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仙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被告咸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