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2民初10654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56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立兵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何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第4页共6页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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