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WD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91民初2022号
案号
(2020)苏0691执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cyb-2017-021)于2020年2月15日解除;6二、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通盛大道188号创业外包服务中心b幢502室面积为108.84平方米的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的租金69385.5元及滞纳金(2020年2月15日前的滞纳金为18664.7元,自2020年2月16日起以69385.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继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四、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照90.7元/天计算);五、被告陈小华对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二、三、四、五项,由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南通谷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陈小华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7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3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小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91MA1MTXWD75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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