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5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4民初1708号
案号
(2020)苏0104执58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98947.75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截止2019年9月23日的利息5442.69元,罚息2201.84元,复利318.16元,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金e融网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被告庄婷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9元,由被告庄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15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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