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3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500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2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高淳县靠山背林果专业合作社偿还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款550000元及利息55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张建生、唐叶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高淳县靠山背林果专业合作社、张建生、唐叶军给付南京市高淳区隆兴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费22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0元,由高淳县靠山背林果专业合作社、张建生、唐叶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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