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凡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3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430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43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邳州市銮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科兴建设有限公司货款142780元及利息(以1427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孟凡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由被告邳州市銮业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孟凡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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