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8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2民初10160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恢8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钱惠明、严静怡应给付原告李剑敏人民币8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金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惠明、严静怡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钱惠明、严静怡负担。该款原告李剑敏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钱惠明、严静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剑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