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惠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1********8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10160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恢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惠明、严静怡应给付原告李剑敏人民币8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张家港市金科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惠明、严静怡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2800元由被告钱惠明、严静怡负担。该款原告李剑敏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钱惠明、严静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李剑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06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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