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章万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3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熟商初字第1282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2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章万义、陈王英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3年11月18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192703.15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6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被告章万义、陈王英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费10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章万义、陈王英所抵押的常熟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b2306、b2310号房屋所得价款分别在所登记的最高额352万元和11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四、被告陈启玉、何春红对被告章万义、陈王英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4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52518元,被告章万义、陈王英负担,被告陈启玉、何春红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7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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