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0民初4514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9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9年9月21日利息、罚息50208.34元;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胡平权、陈爱兰、张雪松、范光萍、范光成、郭红梅、陈士伦、赵秀丽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分别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淮安佳胜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盱眙正兴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6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17元,减半收取116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09元,由被告江苏虹翔电子有限公司、胡平权、陈爱兰、张雪松、范光萍、淮安佳胜精密模塑有限公司、范光成、郭红梅、盱眙正兴包装有限公司、陈士伦、赵秀丽负担(其中胡平权、陈爱兰、张雪松、范光萍、范光成、郭红梅、陈士伦、赵秀丽各自承担责任在最高债权限额200万元范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