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43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24民初3524号
案号
(2020)苏0924执2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倪同权、杨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5726.96元、截至2019年12月12日的利息2591.39元,并承担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5726.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倪同成、黄殿发、顾兰英对被告倪同权、杨洋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义务;5三、被告倪同成、黄殿发、顾兰英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倪同权、杨洋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84元,减半收取6892元,由被告倪同权、杨洋、倪同成、黄殿发、顾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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