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28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5909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5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开发区新农村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18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的利息33925475.39元,共计75725475.39元,并以418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马云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320元,由原告负担21000元,由被告江苏双仪光学器材有限公司、马云燕共同负担21332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云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28012853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开发区双仪路1号 |